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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與仲裁案 不承包施工

因滲水有爭議 由第三者仲裁時 本公司如有參與仲裁則 不承包該案 本公司受仲裁單位委託將派員參與會勘 管委會--1人 調解會--2人 地方法院--3人 派出人均具有 1. 工地主任執照 2. 工程建造現場10年以上經驗 3. 治漏研判3年以上經驗 參與者會勘完畢口頭及書面報告 由仲裁單位決策 本公司 不收費/不承包 理由為下 1. 收費用好像本公司為賺車馬而來 2. 承包工程好像仲裁單位是本公司特派業務員 那本公司損失~什麼嗎? 沒有 會勘愈多增強本公司人能力愈強--不但沒有損失且有收穫 感謝仲裁單位

 

 

發佈者:陳財佑

 

 

【回應3】不要再問此問題

不要再問此問題 凡是都有個人原則

 

發佈者:陳財佑 發佈日期:2007/07/15 下午 10:48:07發佈者IP位址:218.164.124.157

 

【回應2】仲裁案不承包

仲裁案不承包 以免爭議

 

發佈者:陳財佑 發佈日期:2007/03/19 下午 09:54:53發佈者IP位址:218.164.143.80

 

【回應1】承接又何妨

如雙方認同你的專業 承接又何妨

發佈者:吳光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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